(2015)昌民(商)初字第5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水屯金飞跃副食商店与北京君丰杰隆调味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5548号原告北京水屯金飞跃副食商店(经营者史飞)与被告北京君丰杰隆调味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水屯金飞跃副食商店(经营者史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北京水屯金飞跃副食商店(经营者史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