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莘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莘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十八里铺镇政府民营经济发展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常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国勇,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益民胡同9号。负责人:杜际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由原告莘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戚耿耿审判员 朱楚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