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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玉聪与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民委员会大石铺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玉聪,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民委员会大石铺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聪,男,1961年12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光明,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民委员会大石铺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起国钦,楚雄市紫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吴玉聪因与被上诉人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民委员会大石铺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玉聪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光明,被上诉人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民委员会大石铺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张贵聪及其委托代理人起国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吴玉聪。审判长  杨鸿旭审判员  杨光文审判员  蒋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