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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指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严伟伟申请执行刘松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指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严伟伟,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刘松伟,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叶县。严伟伟申请执行刘松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现将该案指定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严伟伟申请执行刘松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由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