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盐城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与徐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金榜物业有限公司,徐中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盐城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正鑫城市经典48幢201室。委托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中伟,男,37岁。原告盐城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金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盐城金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