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坚武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武,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云行初字第36号原告李坚武。委托代理人吴涛,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孟铁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冬梅,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齐红,该局干部。原告李坚武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坚武的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叶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井下工作,实际工作年限18年,已年满55周岁,依法申请提前退休,可被告却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不批准原告退休。原告表示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被告辩称,原告现有连续工龄5年11个月,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被告未批准原告提前退休,符合上级政策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坚武,男,1959年5月出生,1984年4月至1996年1月为徐州矿务局韩桥煤矿农民合同工(轮换工),从事采掘工作。1996年2月,经徐州市劳动局批准被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2001年12月,因韩桥煤矿关闭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14年原告申请特殊工种55周岁提前退休。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故未批准原告提前退休。原告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职工档案、回乡补助金发放单、退休审批反馈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具备审批职工提前退休的法定职权。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从事井下工种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年满55周岁提前退休。本案中,原告1984年4月至1996年1月为徐州矿务局韩桥煤矿农民合同工(轮换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也就是说原告在从事农民轮换工期间,既未参加养老保险,也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苏劳险(1994)8号《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除国家明确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外,一律按实际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缴纳或未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按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处理。据此,原告从事农民轮换工的时间不能按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处理。原告现有连续工龄应从1996年2月被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时起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仅为5年11个月。故原告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被告未批准原告提前退休是正确的。原告要求提前退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坚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坚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纪峰人民陪审员 崔永生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美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