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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卓与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卓,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李永卓,男。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被告张爱军,男。原告李永卓与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李永卓负担。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