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卓与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卓,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李永卓,男。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被告张爱军,男。原告李永卓与被告怀安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李永卓负担。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