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英华与王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英华,王新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董英华,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被告王新国,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华诉被告王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 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