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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47号原告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俊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学文,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荣,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穆广态,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银川现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云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慧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