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古群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贺明峰,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及其辩护人贺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古某在未取得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的手机市场收购旧苹果iphone手机及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苹果手机后壳、屏幕等零配件,雇佣他人在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沙浦头综合楼三单元603房内对收购的旧苹果iphone手机进行维修、清洗、换壳,翻新成假冒苹果iphone手机后再对外销售牟利。2014年12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本市福田区沙浦头综合楼三单元603房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古某及其雇佣的工人两名,现场查获已换壳翻新好的假冒苹果iphone手机110台(其中苹果iphone5s手机4台、苹果iphone5c手机102台、苹果iphone5手机4台)、假冒苹果手机后壳12个、假冒苹果手机显示屏15个及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采用假冒品同类或同种产品市场价格计算,上述被查获的110台假冒苹果iphone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04600元。经查,上述被查获的110台假冒苹果手机实际销售价值约为人民币1101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古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认为现场查获的102部iphone5c手机换的外壳是原装的,当时市场上并没有假冒的iphone5c手机外壳。被告人古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涉嫌假冒手机经鉴定价值仅为104600元,数额较小,涉案手机没有流入市场,被告人也没有任何犯罪所得,情节较为轻微;2、被告人对涉案110台手机仅仅是更换了外壳,手机主板及其他配件并没有更换,其中102台iphone5c手机更换的全部是原装苹果手机外壳,并非假冒的手机外壳,其翻新行为与利用杂牌手机或者山寨手机进行假冒的行为存在较大差别,其即使构成犯罪,情节相比而言也较为轻微;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此次涉案犯罪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家庭经济唯一来源,自己患有严重的牛皮癣,由于得不到及时治疗,病情恶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妻子怀孕近七个月没有收入来源也无人照料,凄凉无比。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第5621462号“iphone”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古某从市场上收购二手的苹果手机以及假冒的苹果手机外壳、屏幕等配件,并雇佣他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沙浦头综合楼三单元603房对其收购的二手苹果手机进行检测、更换配件等翻新工作,然后将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手机对外销售牟利。2014年12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沙浦头综合楼三单元603房抓获被告人古某,并查获已翻新好的带有“”和“iphone”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110部(其中苹果iphone5s16g手机4台、苹果iphone5c16g手机102台、苹果iphone516g手机4台)、假冒的苹果iphone5c外壳12个、苹果手机屏幕15个以及翻新工具一批。根据公安机关委托,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为:按假冒品同类或同种产品市场价格计算,上述缴获的110部假冒苹果手机的价格共计104600元,其中iphone5s16g手机单价为2050元,iphone5c16g手机单价为900元,iphone516g手机单价为11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查获的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和翻新工具等照片,证明被告人古某从事翻新苹果手机并销售的事实;2、书证:(1)被告人古某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古某抓获的情况以及现场缴获物品和扣押的情况;(3)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商标注册情况;(4)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证明查获的110部苹果手机及苹果手机后壳、显示屏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蔡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受雇于被告人古某从事翻新苹果手机的事实,其中证人陈某称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手机销售单价分别为:苹果5c每部800元,苹果5每部1100元,苹果5s每部1850元;证人蔡某称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手机销售单价分别为:苹果5c每部700-800元,苹果5s每部1600-1800元,苹果5每部1100元。4、被告人古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古某对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14年9月开始,其从市场上收购旧的苹果手机,然后再购买新的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并雇佣工人把旧的手机通过更换配件、清洗,翻新成新机再进行销售,其中翻新好的苹果手机的销售单价为:苹果5c每部900元,苹果5s每部1800元,苹果5每部1100元。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查获的110部假冒苹果手机按假冒品同类或同种产品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第5621462号“iphone”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古某通过购买二手手机及新的手机配件,对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并销售牟利。被告人古某通过上述方式翻新的手机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且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iphone”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关于被告人古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与证人证言的陈述基本一致,且与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相关部门作出的同类假冒品的市场鉴定价格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本院予以采信。按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缴获的已翻新待售的110部假冒苹果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103400元(900×102+1800×4+1100×4)。因此,被告人古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103400元。被告人辩称其中102部iphone5c所换的外壳为原装正品,但其无法说明其所购外壳的合法来源,其当庭辩解与其之前的供述亦自相矛盾,而且苹果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也能证明现场查获的102部iphone5c手机及iphone5c外壳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古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iphone”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034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古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古某从事犯罪的时间、犯罪金额、社会影响、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日18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原野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