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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贾瑞芹、秦仕刚等与李增树、临沂市中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秦某一,秦某二,李某某,临沂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贾某某,女,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原告秦某一,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原告秦某二,男,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朝柱,临沂河东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被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秦某一、秦某二与被告李某某、临沂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某某建筑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秦某一、秦某二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秦某一、秦某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5元减半收取4127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贾某某、秦某一、秦某二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王桂芝人民陪审员  刘汉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阚立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