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祥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祥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范代花,黄武斌,王雪莲,汤周太,杨伟,陈佛钦,孙小玲,刘兴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3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祥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詹先德。被告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孙明。被告范代花,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黄武斌,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王雪莲,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汤周太,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杨伟,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陈佛钦,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孙小玲,女,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刘兴章,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益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范代花、黄武斌、王雪莲、汤周太、杨伟、陈佛钦、孙小玲、刘兴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XXX号1号1-4层、3号1-4层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