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婧怡与伍晓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婧怡,伍晓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1-2号原告:赵婧怡。委托代理人:陈红,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伍晓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婧怡与被告伍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赵婧怡的申请,对被告伍晓花所有的鄂A×××××号小客车进行了财产保全,并对赵婧怡提供担保的现金1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婧怡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赵婧怡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财产的登记手续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赵婧怡所有的现金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志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