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蒙城县天利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赵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天利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赵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蒙城县天利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冲,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祥龙,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天利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被告赵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天利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经审批给予司法救助。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