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鲁成义与韩新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成义,韩新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鲁成义。被告韩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成义诉被告韩新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成义以被告韩新平在诉讼中已通过银行汇款给付14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成义以被告韩新平已履行主要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成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鲁成义负担。审判员 鲁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