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立斌、徐晓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徐立斌,徐晓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云,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邵伟,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斌,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杰,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讯置业)与被上诉人徐立斌、徐晓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北新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明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卓(主审)、代理审判员王虹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明静代理审判员 王 虹审 判 员 孙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