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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桂琴与刘晓玲、陈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琴,刘晓玲,陈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徐桂琴,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系原告的丈夫。委托代理人:申延鸿,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21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陈春,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9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桂琴诉被告刘晓玲、陈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琴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琴撤回对被告刘晓玲、陈春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徐桂琴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