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明均诉叶剑华、龙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24号原告刘明均,男,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叶剑华,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龙茫,女,生于1982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均与被告叶剑华、龙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龙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和位于广安市××组团××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同时对被告龙茫所有的川X××、川X××轿车两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2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龙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和位于广安市××组团××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龙茫所有的川X××、川X××轿车两辆予以查封。以上两项查封金额以12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昕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