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赵培祥与赵育平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祥,赵育平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玉民初字第48号原告赵培祥,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被告赵育平,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祥与被告赵育平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赵培祥负担。审判员 张羽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燕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