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宜宾县林产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与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林产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林产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金沙街35号。代表人张毅,组长。被执行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临江巷41号(长兴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为72084231-0。法定代表人廖浩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林产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与被执行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宜宾民初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县林产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612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宜宾民初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陈和艮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