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福安市吉龙工贸有限公司、何幼清、杨秀雪、王少东、黄振堂、吴恭明、钟春明、缪翠琴、钟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吉龙工贸有限公司,何幼清,杨秀雪,王少东,黄振堂,吴恭明,钟春明,缪翠琴,钟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负责人林锋,副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吉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何幼清。被执行人何幼清,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秀雪,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少东,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振堂,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恭明,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钟春明,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翠琴,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树发,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吉龙工贸有限公司、何幼清、杨秀雪、王少东、黄振堂、吴恭明、钟春明、缪翠琴、钟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申请,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