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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淑芹等与林立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芹,胡伯涛,胡伯娥,林立新,沈振平,宁文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李淑芹,女,1954年3月30日出生。原告胡伯涛,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原告胡伯娥,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林立新,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被告沈振平,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宁文惠,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芹、胡伯娥、胡伯涛与被告林立新、沈振平、宁文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芹、胡伯涛、胡伯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芹、胡伯涛、胡伯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芹、胡伯涛、胡伯娥撤诉。审判长  连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