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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百诺鑫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明、王玉珍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百诺鑫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贵明,王玉珍,聊城市友贵造纸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百诺鑫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威尼斯购物公园。法定代表人高庆保,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贵明。被执行人王玉珍,系李贵明之妻。被执行人聊城市友贵造纸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法定代表人李贵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玉珍在聊城市车管所登记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玉珍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