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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中惠、胡亚鸣等与陈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惠,胡亚鸣,胡容红,陈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79号原告何中惠,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胡亚鸣,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胡容红,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双星大道4号第附4号。诉讼代表人伍朋,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惠,胡容红,胡亚鸣与被告陈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中惠,胡容红,胡亚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