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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刁鸣翔与被告赵国虎、李秀伟、樊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鸣翔,赵国虎,李秀伟,樊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刁鸣翔被告赵国虎被告李秀伟(赵国虎妻子)被告樊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刁鸣翔与被告赵国虎、李秀伟、樊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鸣翔撤回对被告赵国虎、李秀伟、樊志伟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旭敏审 判 员  常忠文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