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遂宁市国光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新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国光百货有限公司(原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谢光国。被执行人成都新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镒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的(2005)成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委托四川锐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成都新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东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房(建筑面积71.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津权字第*****号)进行了拍卖。2015年3月17日竟买人王臻宇(身份证号码:*****)以187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新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东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房(建筑面积71.4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津权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臻宇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臻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臻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王臻宇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