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杨吉周、李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杨吉周,李萍,王春云,胡修淑,杨世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51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英,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吉周。被告李萍。被告王春云。被告胡修淑。被告杨世赞。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杨吉周、被告李萍、被告王春云、被告胡修淑、被告杨世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4元,减半收取4577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97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