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非诉行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卫生局与朱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卫生局,朱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非诉行执字第0087-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严军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建新。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朱建新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江阴市卫生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澄卫罚字【2014】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1、没收朱建新非法所得14093元;2、对朱建新罚款3000元。3、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朱建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澄非诉行审字第0061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建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局,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建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局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朱建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受法律保护,但权力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建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朱建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市卫生局澄卫罚【2014】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建新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卫生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刘新宇执行员 夏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