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晓凯与吴海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凯,吴海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陈晓凯,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东群、张其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兵,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凯与被告吴海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凯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王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佳茵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