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陆雪云申请执行何开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雪云,何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陆雪云,被执行人:何开新,本院在执行陆雪云申请执行何开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开新自动将23812元执行款存入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苍碧审判员 苏 懿审判员 罗忠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康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