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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郭正安、张素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郭正安,张素云,沈其兵,郭步明,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负责人汪鸿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郭正安。被执行人张素云。被执行人沈其兵。被执行人郭步明。被执行人武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楚州支行与郭正安、张素云、沈其兵、郭步明、武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淮法商初字第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楚州支行因被执行人郭正安、张素云、沈其兵、郭步明、武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郭正安、张素云、沈其兵、郭步明、武凯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55700元,余款没有执行到位。其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扣划裁定书、收条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5570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