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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詹荣娇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荣娇,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荣娇。委托代理人:钟振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337号之三首、二层。法定代表人:吕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绍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洁,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詹荣娇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一次性向詹荣娇支付劳动报酬1000元;二、驳回詹荣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受理费25元,由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詹荣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除撤销原审判决外,与原审诉讼请求一致,即:1、改判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立即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工资25200元;2、改判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加班费13039元(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507元;休息日加班费1081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16元);3、改判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立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00元;4、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受理本案后擅自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自公开审理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未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审开庭传票是适用普通程序,原审民事判决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条规定。原审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为,剥夺了詹荣娇在原审的诉讼权利。二、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在开庭传票法院定为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而詹荣娇在原审开庭审理本案时,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放弃举证责任,原审擅自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来公开审理。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詹荣娇与住宅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并履行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分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詹荣娇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19日,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审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且在原审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均无异议,因此,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詹荣娇虽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本院审理期间,詹荣娇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詹荣娇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詹荣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