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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鑫),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2014年6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控:2014年农历11月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在其鲁Q×××××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公进(未到案)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农历11月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鲁Q×××××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吸食冰毒。2、2014年农历12月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鲁Q×××××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吸食冰毒。3、2015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其鲁Q×××××号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公进吸食冰毒。后在蒙阴县大合宾馆停车场其轿车内再次容留邢某、公进吸食冰毒。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1月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在其驾驶的鲁Q×××××号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公进(未到案)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农历11月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驾驶的鲁Q×××××号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2、2014年农历12月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驾驶的鲁Q×××××号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3、2015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其驾驶的鲁Q×××××号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内容留邢某、公进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后在蒙阴县大合宾馆停车场其驾驶的轿车内再次容留邢某、公进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2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3月1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邢某证言、蒙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蒙阴县公安局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蒙阴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永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