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无业。2015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章某花1000元从一名外号叫“光头”(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姑)的混合物。2015年2月28日晚22时许,章某在本市灌婴路润湖宾馆门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三包上述毒品混合物,经现场称重,上述毒品净重11.5克。经现场检测,章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三包毒品混合物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称量笔录;搜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毒品清单及入库单;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证书;(洪)公(理化)鉴(毒品化验)字(2015)15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毒法规,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净重11.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