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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益雯与胡建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益雯,胡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09-1号申请执行人:胡益雯,横河镇××幼儿园教师。被执行人:胡建泽,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188号胡益雯诉胡建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建泽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益雯人民币8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