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宋述良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刘光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述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刘光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宋述良,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南山后村479号。委托代理人:林萍,莱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委托代理人:曹琪禹,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彦,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商学院3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述良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刘光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速递费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