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力与周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周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刘力。被执行人周航。申请执行人刘力与被执行人周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力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力申请执行标的58000元及利息和垫付案件受理费654元。执行中调查,1、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开户且无存款;2、财产调查中,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3、2014年11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航在本区教育局的工资收入予以轮侯冻结、扣留;4、被执行人周航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线索和证据。2015年4月1日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力下达了《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其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5月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周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航现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力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