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丽与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38-1号原告韩丽,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胡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丽平,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会计。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韩丽与被告宁夏泽豪佳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