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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李某甲,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曾用名李雷,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李楼1-21。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5********。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春礼,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中间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向阳,××××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丙。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性格异常,无故发脾气,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而生气吵架。被告曾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某乙辩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状中说的不属实,因被告是经常不在家不可能经常生气、吵架,为了家庭和孩子,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向阳,××××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丙。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锁事而生气、吵架,但未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李某乙应诉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确己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调解和好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尚可,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确己破裂。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以判决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为宜。依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