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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执民字第6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方正与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方正,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6719号申请执行人:胡方正。被执行人: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行。申请执行人胡方正与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永执民字第67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