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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道书与刘会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道书,刘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雷道书,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刘会田,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会田在五河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存款30000元。审 判 员  曹佩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