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道书与刘会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道书,刘会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雷道书,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刘会田,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民二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会田在五河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存款30000元。审 判 员 曹佩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