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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曾绍良与朱立周、曾琼芳、朱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绍良,朱立周,曾琼芳,朱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曾绍良,男,1948年7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朱立周,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琼芳,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朱立东,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曾绍良与被执行人朱立周、曾琼芳、朱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5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9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