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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与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韩某甲,男。申请执行人韩某乙,男。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选峰,董事长。范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与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做出(2014)三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范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市伟业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