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起宏与张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起宏,张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韩起宏。被执行人张晔。本院在审理韩起宏诉张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000一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韦宝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X栋X单元X的房屋一套。现因案件审理完结,申请执行人韩起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案外人韦宝泉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起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韦宝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X栋X单元X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