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起宏与张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起宏,张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韩起宏。被执行人张晔。本院在审理韩起宏诉张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000一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韦宝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X栋X单元X的房屋一套。现因案件审理完结,申请执行人韩起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案外人韦宝泉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起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韦宝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X栋X单元X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