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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科新3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强,于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强,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荆山路157号1号楼5单元102号。被执行人:于科新(曾用名于克新),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西诸麓村8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强与被执行人于科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民三初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871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莱阳执字第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