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西潞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素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XX乡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以与被告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