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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梁某某与梁正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梁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生于2009年11月18日,住住址同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龙丰苑小区2号楼。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12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5号院27栋楼。被执行人梁正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5号院27栋楼。王某某,梁某某与梁正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39号楼7单元6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梁某某所有,二被申请人将该房屋立即交给申请人居住、使用。2、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死亡抚恤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75000元用于清偿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39号楼7单元6号房屋的银行贷款。并且将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按揭款后的剩余款项中的75%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