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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义与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3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洮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初字第3号张义与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原告张义,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宝江,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委托代理人康明礼,洮南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季连英,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义不服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洮政复决字[2013]13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审 判 长  杨晓静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