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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腾某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涿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腾某某(滕某某),女,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住涿州市原告腾某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婚后生有两个女儿,从结婚至今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07年被告有了婚外情,原告发现后双方激烈争吵,后来经家人劝说,被告承诺不再打原告不再搞婚外情原告才原谅了被告,但没过几个月被告仍然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2013年原告又发现被告与同村一个女的存在婚外情,并且在外面租了房,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原告从2014年3月份从家里出来,后来原告去学校看孩子,被告又对原告拳打脚踢,至今被告也没有找过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腾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孙婕随被告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离不了婚,我们的感情没有到破裂的地步呢,我认为我俩感情还行。我没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大女儿孙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女儿孙某丙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4年12月15日,原告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涿州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二女,已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以及婚外情,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持家庭和睦。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腾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航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