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伟与被告侯立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侯立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张大伟,男,汉族。被告侯立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侯立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